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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配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作者:时间:2022-08-04

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刘女士


判决结果:佛山中院经过二审,撤销其对丈夫510多万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配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共同债务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刘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维持家庭开支靠的是刘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赚取的工资收入,在邝先生起诉前,刘女士对丈夫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


刘女士上诉后,佛山中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刘女士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案件进行终审。


经审理查明,案涉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邝先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黎先生、刘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刘女士对丈夫黎先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由于一审法院判决在新规颁布实施前,佛山中院终审判决因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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