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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儿子读私立学校一年需8万元,女子要求前夫分摊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bjls.cn时间:2022-10-20

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平摊,但女方未跟男方商量把儿子送到了学费8万元一年的私立学校就读。男方不愿意分担高学费,女方于今年上半年起诉讨要。近日,江苏南通海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女方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判决男方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承担儿子的教育费用。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例

小倩(化名)与王强(化名)2008年结婚,次年生下儿子晨晨(化名)。201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晨晨抚养权归父亲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晨晨起居生活直至其小学毕业止,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二人离婚后,晨晨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年7月,小倩携子去上海发展,因晨晨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将晨晨送至私立学校就读,每年需缴纳8万余元教育费用。小倩在告知前夫王强送儿子就读私立学校时,王强表示反对,称不愿承担多出来的教育费用。两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倩于今年上半年将王强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晨晨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的私立学校教育费用。


晨晨已年满8周岁,庭审中,其明确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小倩虽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随她生活。法院尊重晨晨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晨晨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晨晨上私立学校的学费如何分担,法院表示,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据此,法院认为,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但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为此,法院判决,晨晨变更由母亲小倩抚养,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王强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海安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孙翠燕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但对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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